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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者保护宣传| 近期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警示案例

作者:北投资本集团 发布时间:2024-05-29 浏览:0

案件指引: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坚持专业化运营原则,不得从事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化运作是市场金融秩序保障的重要要求,也是基金业健康发展的前提。


案例一

E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、创投类投资基金管理人。

2019年8月至202110月期间,F公司、G公司等区县级城投平台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向E公司转入资金,E公司使用转入资金通过自有证券账户买入F公司、G公司等城投平台公司发行的债券,配合发行债券25.75亿元。

债券成功发行后,E公司将债券转让给第三方机构,并代债券发行方向受让债券的第三方机构支付融资服务费、咨询服务费。

E公司为城投平台公司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,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。

 

案例二

H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。

2020年9月,H公司与某债券发行人的关联方I公司商定为该债券发行人提供通道服务。在发行债券当日,由I公司申购H公司在管私募基金2.78亿元,私募基金通过信托计划认购上述债券2.4亿元。上述行为中,H公司参与了该债券的结构化发行。

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业是资产管理,应勤勉尽责地管理基金财产,为投资人利益寻找优质投资标的。H公司在从事资产管理类业务的同时,通过私募基金为债券结构化发行提供通道,相关业务属于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,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。


案例三

J公司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。

2022年1月至20223月期间,J公司代股东单位K公司与第三方机构L公司签订业务合同,约定由L公司持有K公司发行的债券50万张,K公司向L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150万元作为酬劳。

J公司为结构化发债提供便利,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的要求。


相关规则

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四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。

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》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,主营业务清晰,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。